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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14 作者:合肥市安监局

合安办[200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5]52号)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市政府安委会决定于2005年10月20日起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时间
    1、本次督查由市安委会组织,督查共分三个组,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为督查小组牵头单位,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分组名单附后。
    2、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3、各单位接本通知后,组织开展自查自纠。10月20日至10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进行督查。
    二、督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情况,政府及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尤其是“一把手”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五整顿、两关闭”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调查摸底情况、持证情况、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情况、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处置情况;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预案编制和演练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建档情况;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情况以及不符合距离要求企业的整改搬迁落实情况;
    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落实情况;
    8、危化品从业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投入、安全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以及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实施的情况;
    10、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的情况;
    11、2002年以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事故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督查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合肥市安全检查暂行规定》要求,讲究实效,不走过场。督查活动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
    2、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负责督查工作。要制定督查方案,负责车辆派遣和具体组织工作,并配备一名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和技术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
    3、现场抽查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车间,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重点督查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
    4、各督查组牵头部门要将督查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分组表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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