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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合肥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专项治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11-8 作者: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规模不断扩大,塔式起重机得到大量使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建筑业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我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设备事故时有发生,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已成为目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认真贯彻国务院393、373号令,有效落实合肥市2005年第二次安委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管理,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开展专项治理,现把本次专项治理的有关情况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市建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联合成立合肥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长淮
    副组长:尚乃芬、方正杰、葛斌
    成 员:王荣村、刘巍、许斌、王刚、程东风、张申生、魏邦仁
    二、治理要求
    1、厂家在肥销售塔式起重机时,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附有销售产品型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未实施监督检验产品除外)等文件。施工单位在购买新塔式起重机之前,应查验以上资料,对塔式起重机的制造质量有怀疑或外观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购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检测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检测结论。
    2、合肥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包括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队伍应实行专业化。凡从事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告知后,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承揽相应的安装拆除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业务。
安装拆除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除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安装拆除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依照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合肥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履行下列程序:
    (1)安装告知: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在安装之前7日内,将安装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安全站;
    (2)检验检测: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的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塔式起重机首次启用,移位、重新安装使用的;经大修、改造的;超过检验周期的;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和调试,自验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后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检测结论。
    对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深度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报废、维修、加固改造等措施,并由取得维修改造许可证的厂家出具产品的维修、改造合格证书,规定适当的使用年限,并加大检测频率。
    (3)联合验收: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等)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全站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塔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配备机构,落实人员,操作塔式起重机的司机以及指挥和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需要维修保养的塔式起重机必须与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委托维修保养合同,委托单位应根据委托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后受委托单位必须书面出具被维修保养设备的安全状况证明。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塔式起重机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塔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塔式起重机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塔式起重机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演练。塔式起重机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安监局、市建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应当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单位应当在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超过3年的产品应出具深度检测报告 。
    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三、责任处理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2、未按照规定在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进行登记的,以及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塔式起重机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塔式起重机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的。
    4、为建设工程提供塔式起重机及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塔式起重机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仟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仟元至1万元罚款。
  7、发现塔式起重机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停止使用;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转借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8、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塔式起重机停止使用,并处3仟元至1万元罚款。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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