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5-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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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自2001年开展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贯彻国家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有所好转,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全市非煤矿矿山规模小、起点低、工艺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不高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特别是采石企业高架头、一面坡开采现象依然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专项整治任务依然繁重。2005年是国家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布署开展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完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证工作,加大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力度,初步建立县乡基层非煤矿矿山非法生产打击取缔责任体系;死亡人数不突破省局下达我市非煤矿矿山控制指标,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为契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实施任职能力培训考核工作,引导非煤矿矿山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要集中开展对采石企业高架头开采、浮石清理和爆破管理等方面隐患整治工作,同时要结合矿业秩序整顿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的排查打击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开发区都要建立和完善非煤矿矿山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档案。
(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非煤矿矿山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逐步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采石企业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
三、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深化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探索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通过发证审查,形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查工作中,严格从基础管理、装备水平、开采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发现隐患严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予以关闭。
(三)建立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的责任体系。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要求,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矿山大检查,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打击取缔非法生产责任体系。
(四)通过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基础工作。省局正在拟订我省非煤矿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预计年内组织实施。通过积极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部门联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专项整治要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将各项整治措施切实落到实处。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合安监管[2003]71号文)规定,安全监管与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形成合力,对于证照不全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停水断电,炸山封路,坚决防止死灰复燃。整治责任不落实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整治不力的行政责任。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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