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日期:2005-5-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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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2004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皖安监危化[2004]2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04年全市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2004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严格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监管,长治久安,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严格条件,不批新厂,整顿规范,打击非法”的工作方针。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得以消除和有效监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实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从业单位。
(二)依法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爆炸物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采用的工艺、原料的从业单位。
(三)对证照不全或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暂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控制其生产规模,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以3县为重点,杜绝农村家庭作坊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驻点监督,及时发现、及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死灰复燃。
(五)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条件,选择2~3家企业作为全市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实行连锁经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实行“统一布点、统一办证、统一组织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加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改善从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从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工商、供销社等部门,要建立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记录从业单位情况和登记产品、核心原材料的流向,准确地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的动态管理情况,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市、县、区、乡(镇)要制定针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实现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7月底前,摸清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从业单位数量、分布、规模、管理状况。
2、整治评估阶段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当地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下半年,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将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结论划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不符合安全要求”三个等级。根据安全评价情况,符合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转产、停产;拒不转产、停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1月底前,全市要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培训,8月底前,全面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9月底前,全面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12月底前基本完成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定点发证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
年底前,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工作;市烟花爆竹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开发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系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协调行动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并负责将整治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 以“合肥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主体,成立联合执法组织,负责维护市区、各开发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3县相应成立联合执法组织,负责维护本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市场秩序。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认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和禁放管理工作,对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及时追究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质监部门对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出本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注意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等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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