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5-5-2 作者:
|
皖安办〔200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铁路、民航机构:
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消费旺季,是安全事故多发的季节。近日,我省发生了两起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导致9人死亡,6人受伤。2003年11月22日12时前后,南陵县工山镇桂镇村阮冲自然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户作坊发生爆炸,造成一家4人死亡,两层楼的住房被炸毁。11月27日15时45分左右,寿县三觉镇大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大庄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40余间房屋倒塌。这两起事故均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所致,教训极其深刻,表明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及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任务艰巨,形势紧迫。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负责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布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并对安全整治效果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生产的重点乡(镇)、村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安全生产行为要及时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年审关,及时吊销整顿后仍不合格企业的营业执照;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把烟花爆竹生产条件复审关,推进合法企业贯彻安全规程,达到安全标准;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归口批发经营,对烟花爆竹主要原辅材料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实行定点零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有关标准审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禁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生产、流通秩序及安全防范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从各个层面和各自监管的领域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检查
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检查。这次检查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制,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社、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检查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的传统生产区和生产单位。
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检查生产单位有无批准文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审批文件和证照。二是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布局、生产设施、原材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要检查烟花爆竹火药的粉碎、筛选、配制和混合、装药、筑药以及引火线的制作等工序,严格杜绝使用违禁化学品配药,杜绝从业人员“三违”现象。三是检查产品质量和有无非法购销伪劣违禁产品及非法厂点生产产品的情况。四是检查企业业主、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是否持有高危险行业安全资格证书等。
检查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生产厂(点),由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从严查处涉案不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现合法生产企业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事故隐患严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治;对整治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要依法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安全档案。
三、烟花爆竹重点县区要扎实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烟花爆竹生产的重点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在巩固前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大力度,综合治理,扎实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
整治的原则和目标:按照“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联合执法、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长治久安”的思路,加大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力度,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长效机制。
整治的责任: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由重点生产市、县(市、区)政府提出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安、工商、交通、铁路、民航、乡企、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
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单位:肥东县、利辛县、蒙城县、太和县、无为县、含山县、枞阳县、宿松县、郎溪县、南陵县、寿县、淮南市潘集区、六安市金安区、巢湖市居巢区等烟花爆竹的传统产区和生产经营集中地区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从业单位。
整治的步骤:分四个阶段一是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制定方案。二是调查摸底,整治评估。三是督促检查。四是检查验收阶段。
整治的措施:一是合肥市、亳州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巢湖市、宣城市、安庆市政府和重点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负责人挂帅的安全整治领导机构,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及时沟通信息,联合行动,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有关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烟花爆竹安全整治重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对现有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公安部门重新审查生产资格。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市、县(市、区)政府不同意继续生产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到“三规范两提高”,即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和规模。三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业主和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内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其人数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 %,每个企业最少不得少于2人。五是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涉药操作的职工,实施涉药操作工持证上岗制度。六是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距离,实行装药工序安全隔爆。七是加大技改和新产品开发力度,改变传统生产工艺,提高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认真吸取教训,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监察、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重大伤亡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业主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安全整治走过场,袒护、放任、不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政府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放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收受保护费、为单位收取管理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努力实现长久安全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要按照“严格条件、不批新厂、整顿规范、打击非法”的原则,加强监管,扎实整治,遏制事故,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长治久安。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审批发证关,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逐一复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审批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予关闭、取缔。
二是从现在起,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设立烟花爆竹生产型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到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整顿提高上,同时,引导乡村和农民通过兴办其他产业,逐步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
三是整治规范已经审批发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建成安全设施保障程度高、安全管理规范有序的新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制定达标升级计划,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厂区布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加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业主、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危险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严格执行新上岗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班前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送检和检测,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以及造成运输、储存、消费环节的安全事故。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社会群防群治,定期组织力量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采取收缴、销毁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以及刑拘当事人等严厉措施,坚决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地区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驻点监督,及时发现、揭发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死灰复燃。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栏目最新内容 |
 |
 |
栏目热点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