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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5-2 作者:

公通字[199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供销社: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打涉爆犯罪专项斗争,有效遏制了全国火炸药爆炸事故上升的势头。但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仍呈上升趋势,重特大爆炸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98起,死亡378人,伤72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起数虽然下降3.8%,但死、伤人数分别上升8.6%和57.7%。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生产经营,尤其是农村个体作坊私造烟花爆竹屡禁不绝,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问题突出。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乡镇企业、轻工、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迅速对本地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展开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各地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对本地生产及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抽查检验,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市场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查禁伪劣和违禁产品。要以不允许农村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存在为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查处打击力度,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落实完善定点进货制度。各地公安、乡镇企业、轻工、供销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对现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凡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凡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有关许可证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除为规范农村个体作坊烟花爆竹生产管理外,一律不得审批建立新的生产厂。严禁合法生产企业组织厂外带药危险工序生产,严禁合法生产、经营企业收购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统一布设,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带设立批发、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跨省购销烟花爆竹的,要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凡跨省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轻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定期公布。跨省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具体标准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跨省购买烟花爆竹的,有购进地省市公安机关会同供销社从公布企业中选择定点并通报产地省级公安机关,购进地省级供销社专营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调入或代理订购。同时,要不断完善购销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以规范的定货会形式组织烟花爆竹产需衔接。

  三、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坚决杜绝伪劣和违禁产品流入市场。各地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89)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充分发挥各级烟花爆竹质量检测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日常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加大对流入市场产品的质量监控力度。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和抽查检验由产地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产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考核批准,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购进地公安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但不得要求企业到销地报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国内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凡已流入市场的上述违禁产品和未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一律没收就地销毁,并彻底深挖源头,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主产区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轻工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根据所需确定定点生产和经营企业,督促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专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质量检验和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特别是生产销售劣质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和个人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疏堵结合,进一步规范农村烟花爆竹个体生产。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公安机关要在严厉查禁取缔农村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对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行政管理、轻工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组建烟花爆竹生产专业村的典型经验。要充分依靠当地基层党委、政府,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在烟花爆竹较为集中的乡镇,采取政府投资,个人出资或群众集资等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安全地带选址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标准厂房和储存库房,组织懂安全、有技术的群众从事带药危险工序生产,无药工序分散到户,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管理,规范农村烟花爆竹个体生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典型单位的试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使农村个体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得到彻底改观。

  六、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地乡镇企业、轻工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切实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加大对本系统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力度,做好归口经营的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土产日用杂品公司充分发挥好流通主渠道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质量监控和对伪劣及违禁产品的查禁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县(市)公安局特别是派出所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派出所在发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派出所专管民警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执法水平。要严格落实倒查追究责任制,凡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尤其是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都要结合案件,事故调查工作,逐一倒查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并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尽快部署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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