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安监危化[2004]2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2004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工商局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2004年安徽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2004)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2004年全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化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联合执法、突出重点; 强化监管,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严格条件、不批新厂、整顿规范、打击非法”的工作方针,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等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的总体目标。
三、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输等从业单位。
(二)依法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爆炸物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采用的工艺、原料的从业单位。
(三)对证照不全或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对暂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控制其生产规模,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禁止农村家庭作坊式生产行为,鼓励成立农村生产合作社等生产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采购、配药、装药、包装等危险因素较大的关键工作,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分工负责。
(五)通过专项整治,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王商部门、中小企业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建立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记录从业单位情况和登记产品、核心原材料的流向,准确地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的动态管理情况,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市、县、乡(镇)要制定针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实现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3月底前,各有关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深化整治
1、调查摸底阶段
3月底前,摸清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从业单位数量、分布、规模、管理状况。
2、整治评估阶段
上半年,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当地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下半年,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将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结论划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不符合安全要求”三个等级。根据安全评价情况,符合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限期整后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转产、停产;拒不转产、停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1月底前,各市要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价。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培训,8月底前,全面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9月底前,全面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
3、检查验收阶段
年底前,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工作,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系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安全监管、公安、中小企业局、供销社、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按照部门职责划分,负责认定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审查、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各部门还要根据全国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有效实施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提出本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注意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等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产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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