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服务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申报条件: (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设计有编制符合要求的安全专篇;3、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4、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5、安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符合设区的市级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2、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4、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方式: 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六、申报材料: (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进行设计审查的申请报告;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批准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4、安全预评价报告;5、设计说明书;6、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安全专篇;7、主要附图及其它资料。 (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计施工监理和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8、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三)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进行设计审查的申请报告;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批准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4、设计说明书;5、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7、安全预评价报告;8、事故应急救援措施;9、符合本项行政许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5、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符合本项行政许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1、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受理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2、分别按照《合肥市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合肥市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合肥市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程序》、《合肥市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3、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单位(人)领取证书或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八、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窗口联系电话及地址: 0551-3537038;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一、市安监局网址:http://www.sajj.hefei.gov.cn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hfxzz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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