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2008年上半年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2008-3-17 作者: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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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涉及化工生产的制药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一)制定整治方案,通报事故相关情况,督促和指导县区积极开展涉及化工生产的制药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对所有涉及化工生产的制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登记,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三同时”政策。 (二)组织开展涉及化工生产的制药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起草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督促和指导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组织专家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排查事故隐患,重点整改危险化学品违规建设项目和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 (一)部署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上报省安监局领取许可证。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对违规经营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开展日常危险化学品办证、换证工作,严格审查办证或换证单位安全条件,对未按期换证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个体,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加油站存在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 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会议,加快工作进度,落实标准化认证考评工作。指导和帮助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培训单位掌握标准化申请认证程序,编制标准化申办材料,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做好申办各项准备工作。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 (一)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有关安全审查、许可、备案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许可及试生产备案。 (二)对未经安全许可或许可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督促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召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会议,深入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统计工作。 (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管,督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专项检查工作。 八、进一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起草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督促和指导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组织专家全面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排查事故隐患,重点整改烟花爆竹仓库库区内违规设置住宿、厕所等生活设施和产品码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 九、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 按照省安监局的工作部署,组织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报名参加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培训,熟悉掌握标准化申请认证程序,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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