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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3-21 作者:监察支队

合安办〔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扎实开展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那些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3、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等;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8、其他可能造成lO人以上中毒或重大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排查方法
    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所管辖范围内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排查环节,登记备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3月31日前,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排查,初步认定事故隐患等级,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4月份,市政府安委办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初步认定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进行立项、登记、建档,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备案。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穿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切实抓好主管和监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工作,将任务明确到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具体人员,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抓好落实。
    2、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周密制定排查计划和相应的工作措施,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总结在隐患排查工作上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教训,狠抓隐患排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个工作岗位。
    3、尽早部署,按时上报。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于3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领导、部门和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要求时间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Δ  排查  通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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