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将任务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密切配合,加强巡查、抽查、互查和督查,确保各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制订隐患监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3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根据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工如下: 市安监局要加强面上安全指导督查,负责组织指导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化工、烟花爆竹,以及机械行业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民爆器材、电力企业,以及全市中小企业(含集体企业)、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和铁路道口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以及城镇公交、燃气、自来水等行业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渡船渡口、公路建设、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国资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指导农机和所属有关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单位和学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单位和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等单位和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餐饮企业和有关市属企业,以及石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集贸市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行业、景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园林单位及园林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局负责组织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和近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举报和奖励激励机制,对排查出的重特大隐患,要在媒体公开曝光,督促整改。同时,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统计,强化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制度,从“条”和“块”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开展好统计分析,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信息支持。每季度末,要及时将有关报表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三个再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行动起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把“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三个再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要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建立机制、巩固成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一岗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质监、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国资监管、农业、水利、教育、煤矿安全监察以及铁路、民航、电力等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职责,抓紧制订下发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任务、方式、重点、措施和要求,并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省政府安全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分类组织、分级负责。省有关单位要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周密安排,强化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确保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建设、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进行全面排查,针对事故隐患,制订监控和应急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所在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到整改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标本兼治,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各地各单位要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实行标本兼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示和挂牌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建档跟踪,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建立企业、部门和地区的隐患数据库,实行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南方部分煤矿受灾停产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奥运场馆、设施设备、代表团驻地以及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要在2月底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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