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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3-21 作者:法规处

合安监政法〔2008〕11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监机构: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机构要将大纲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并对辖区内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规模的企业,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中四级培训机构条件进行安全培训资格摸底审查、建立档案名单。
    二、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精神,针对培训对象及相关要求认真安排培训内容和学时,严把培训质量关。
    三、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培训的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地记录培训、考试、考核等情况。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转发  培训大纲  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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