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监化〔2007〕156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 为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严格经营许可条件 国务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细化了国务院《条例》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行为。《办法》及《细则》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对经营条件的要求比以前更具体,更严格,有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都必须整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就不能领到经营许可证,不准经营烟花爆竹。目前各县区(开发区)经营许可申请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及时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今年12月中旬应全部完成审查程序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自身责任。同时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对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落实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暗访活动,在乡镇(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公布到村(居)委会。在今年烟花爆竹经营者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具体落实到经营的每个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身上,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批发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零售经营负责人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三、积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经营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安全经营。继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观念,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各项安全经营制度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督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对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进货、运输、储存、配送、销售、市场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到制度健全,分工明确,有章可循,有责可究,责任到岗到人。 四、合理布设销售网点,开展连锁配送经营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及人口分布状况,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人口集居地,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布设销售网点,针对目前状况,应适当控制零售经营网点数量。对经营销售点,均需按照“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配送”的五统一原则,做到网点覆盖广泛,疏密有致,布局科学合理。同时县区安监局要加强对防伪标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指出,批发公司具备配送服务设施和能力,才能取得经营资格。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批发公司在经营模式上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对尚未开展连锁经营的批发企业,要督促其抓紧时间按要求购买配送专用车辆,建立连锁配送经营制度,具备配送能力,开展配送服务,不断完善安全经营条件。 五、增强联合协调能力,健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打非工作协调小组,明确打非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落实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供销社等部门的职责。同时要坚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零报告制度,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民组长为信息员的安全防控网络,加大监督打击力度,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要严厉打击取缔。 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营造烟花爆竹安全氛围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要采取张贴公告、树立固定宣传牌、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局部重点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政策和安全知识,宣传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和惨痛教训,使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走进社会、走进基层、走进家庭。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做到培训考核合格,经营场所符合条件,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管理 意见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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