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监管〔2008〕18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一〔2008〕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领审核工作。督促持证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现状评价(评估)报告。新、改、扩建矿山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及基建矿山,一律不得从事矿山开采活动。 二、县、区、开发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要对照非煤矿山安全法规标准,对申请延期企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隐患严格督促整改,下达执法文书。隐患严重不能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审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按规定存档。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资源整合等工作一并进行。根据安全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申领审核工作。鉴于我市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今年7月份以后,各县、区、开发区上半年要抓紧做好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资源整合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会同国土、工商、环保、林业、供电等部门联合行动,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矿山 安全 许可 延期 通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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