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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3-21 作者:监督管理处

合安监管〔2008〕5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为全年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现就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经春季复产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复产方案,作好复产各项准备工作后,填写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表(见附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审核同意,方可正式恢复生产。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成立非煤矿山复产验收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成立复产验收工作组,负责对申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意见;复产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
    二、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企业及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责任。

  附件:1.合肥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表(砖瓦厂)
        2.合肥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表(采石场)
        3.合肥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产验收表(尾矿库)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复产  通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 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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