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监化〔2008〕116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 合肥精普特物资有限公司等18家经营单位(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我局提出延期许可申请。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已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局立即通知已注销单位停止营业。对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续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名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20份
|